重残人员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多达10项法院仅完全支持了1项

时间:2024-09-09 作者 :admin

诉求与答辩


原告李某(女)诉被告刘某(男)离婚案件。李某为多重残疾人,听力残疾一级。

原告提出了10项诉讼请求:1.李某与刘某离婚;2.婚生子女李某某、刘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刘某支付抚养费,以每人每月2000元为标准,支付至子女18周岁时止;3.位于北京市*****的房子归李某所有;4.车牌号为×××的别克牌机动车归李某所有;5.车牌号为×××的雪佛兰牌机动车归李某所有;6.刘某支付因恶意转移*******农业有限公司股权造成的财产损失,支付股权赔偿款;7.分割刘某持有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0%的股权;8.判令(2019)京0105民初7085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李某和刘某应向谢某某还的******元及利息为刘某个人债务,由刘某个人偿还;9.判令(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53171号公证书载明的李某和刘某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的90万元为刘某个人债务,由刘某个人偿还;10.刘某给付离婚补偿10万元。

被告未答辩。

案件事实


2005年1月17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5年9月20日婚生女李某某出生,2010年7月14日婚生子刘某某出生。

2019年3月12日,李某起诉刘某离婚,2019年4月25日撤诉。

2019年4月15日,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9)京中信执字00515号执行证书,确认以下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刘某、李某;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关费用。

********农业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原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19年7月29日投资人进行变更,由刘某100%变更为秦某某1**%,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某某。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秦某某,股东为秦某某和刘某。

车牌号为×××别克牌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该车有查封。

车牌号为×××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刘某。该车有查封。

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5民初70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李某共同偿还谢某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至本案审理时,李某与刘某分居状态。

李某作为多重残疾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能支持她的诉求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夫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李某与刘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经破裂,对李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女儿李某某由李某抚养为宜,儿子刘某某由刘某自行抚养为宜。因李某系聋哑人,刘某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2000元。

李某主张的房产因已拍卖,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车辆因均进行了查封,故法院不再本案中进行处理。

对于公司财产的分配,因涉及公司其他人利益,李某可另行与刘某协商解决。

李某主张的债务已经法院判决或已进入执行程序,李某否认其为债务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主张的离婚补偿,证据不足,李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李某与刘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2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5日前给付);婚生子刘某某由刘某自行抚养;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篇】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篇】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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