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可以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4-09-15 作者 :admin

律师 赵丽侠

北京浩天(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方)和徐某(男方)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儿三女;2016年2月18日和2016年3月3日徐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身体多处受伤,黄某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并出警现场解救黄某,由120救护车将黄某送往医院医治。自2016年3月3日黄某离家与徐某分居生活。2016年3月14日黄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等;黄某起诉立案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出具裁定禁止徐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认为,黄某与徐某相识时只有十八岁,双方未充分了解彼此,婚姻基础较差;后因生活出现矛盾和分歧后双方不能冷静妥善处理,夫妻感情恶化;徐某确实存在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造成二人已经分居;且徐某作为被告无故缺席,可见夫妻感情无重归于好的迹象和可能;最终法院认定准许二人离婚。

针对黄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派出所出具的证据可以证实徐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给黄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黄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有据,法院考虑黄某具体伤害程度酌定徐某给付黄某5000元。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律师释法】


1.离婚诉讼案件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法律规定也应当准予离婚,及时遏制家庭暴力。

2.针对家庭暴力的举证。家庭暴力具有很高的私密性和隐蔽性,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加害方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视频录像;双方或与亲属之间电话录音、短信、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到对方工作单位、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投诉、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等。受害方需要在庭审中详细的叙述遭受家暴的经过,以证实己方陈述的可信性;若一方否认其家暴行为,应该对伤情给予合理解释。

3.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等;或责令对方迁出共同住所;另外,即使不起诉离婚,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针对家庭暴力的赔偿。若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确实存在的,一般结合加害方的过错程度等酌定给于受害方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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