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一方家暴的法院应当支持离婚但双方互相家暴互殴的应该怎么判

时间:2024-09-15 作者 :admin

“她踏破了做人的底线!”河南长葛,女子韩某丈夫练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拳击,后两人通过自由恋爱结婚,韩某觉得,练过拳击的丈夫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谁曾想到,孩子出生的第两个月,韩某就遭遇了家暴。

当时两人结婚已有一年,她将孩子哄睡后,正在煮面吃,这时朱某从外面回来,向韩某要2000元钱,韩某没给,朱某便大发雷霆,先是把放着面的桌子掀翻,紧接着又把家给砸了,最后还动手打了她。

韩某说,因为朱某练过拳击,所以打她的时候,总是一拳击中头部,瞬间把她打晕。经历了多次家暴后,韩某终于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庭上,朱某坦然承认,他有过家暴行为,而且还打了3次,但朱某表示,是因为韩某踏破了做人的底线,不爱护亲朋好友,对待长辈不尊重等等。

从韩某描述她被朱某的家暴的情形来看,朱某说的“女方踏破了做人的底线”,显然需要打个问号。

在朱某承认有家暴的情况下,从法律上讲,韩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吗?

法律上的离婚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判决离婚,韩某之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就是因为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而言,韩某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要对该案进行调节,如果韩某和丈夫朱某的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很主观的标准,所以本条后半部分做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然而,丈夫朱某家暴韩某,韩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却不支持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是,原、被告均称双方有家庭暴力、有互殴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离婚的基本条件。

从法律上讲,一方家暴的,法院应当支持离婚,但双方互相家暴、互殴的,是否应当支持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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