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民法典的第五天自然人宣告死亡与撤销

时间:2024-09-18 作者 :admin

小明于2010年赴利比亚务工,自利比亚战争开始之日起就与国内家人失去了联系,小明的妻子小红误以为小明已于战争中丧生,因此,小红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明死亡。法院在受理了小红的申请后依法判决宣告小明死亡。后来,为了躲避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小明于2021 年1月回到老家。小明见到小红后发现小红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其不仅将儿子送给邻居小王收养,而且与小李结为了夫妻。小明痛苦万分,认为自己与小红仍然是夫妻,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红的婚姻关系,并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小王的收养行为无效。小明的主张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忙不受两年的限制。

小明自2010年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其妻子小红作为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明死亡是合理的,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小明和小红的婚姻关系在小明被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已经消亡了,并且小红已经再婚,因此小明向法院申请确认与小红的婚姻关系是不被支持的。

民法典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忙宣告被撤销够,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小明重新出现,小明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但是其实不能以未经过他的同意为由,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案例中写的是小红将儿子送给了邻居收养,个人以为小王可以先确定这个收养行为是否合法,再向法院申请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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