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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是指军人与非军人或者军人与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军婚也可能出现矛盾和危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出现离婚的诉求。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军嫂是否可以提出离婚呢?如果可以,又应该如何提出呢?
李某是一名在地方工作的女性,王某是一名现役军人。两人于2019年6月通过相亲认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
结婚后,两人因为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每年只能见面几次。
李某在结婚前并不了解王某的性格和生活习惯,结婚后发现王某粗暴、自私、不负责任,经常对李某进行言语侮辱和暴力打骂,并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李某多次与王某沟通协商,希望王某改正错误,但王某不予理睬,并且越来越过分。
2021年5月,李某发现王某在外面有了情人,并且与情人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孩子。李某无法忍受王某的背叛和伤害,于是向王某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然而,王某不仅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并且还恶言相向,并扬言如果李某敢起诉离婚,他就会让她后悔一辈子。
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附上了王某的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王某有重大过错,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经军人同意判决离婚。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法院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被告王某应当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各自保留各自名下的财产;
双方没有共同子女,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李某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王某辩称,他是一名现役军人,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李某作为他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他的同意,否则就不能离婚。
然而,法院认为,王某的辩解与法律不符,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虽然一般须得军人同意,但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就可以不经军人同意判决离婚。
因此,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并不需要得到王某的同意。
二是李某提出离婚是否需要经过部队调解。
王某还辩称,李某提出离婚没有经过他所在部队的领导或政治机关的调解,违反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不能离婚。
法院认为,王某的辩解也与法律不符,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视情进行调解,并非起诉离婚的前置条件。
即便没有经过调解,军人配偶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李某提出离婚没有经过部队调解,并不影响她起诉离婚的权利。
在法律上,李某有权提出离婚,也有权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军人的配偶作为已婚人士,享有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不受军人否决权的限制。
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实际上,李某提出离婚并不容易。
由于军人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往往需要经过多方协调和调解,耗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方所在部队不予配合,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提出离婚之前,军人配偶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情感、利益和后果,并尽量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双方的共识和理解。
如果协商无效,军人配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在建议上,李某应当坚持自己的权利和选择,并积极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李某与王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王某有重大过错,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李某没有必要忍受王某的背叛和伤害,也没有必要为了维护军嫂的名分而牺牲自己的幸福和尊严。
李某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附上王某的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证据。
同时,李某还可以根据王某的过错和自己的损失,向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分割等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并保持良好的心态和信心。
军嫂是否可以提出离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
军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既有其特殊的价值和意义,也有其特殊的困难和挑战。
作为军人的配偶,军嫂不仅要承担家庭的重担,还要面对社会的压力和舆论的评判。因此,对于军嫂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应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尊重,而不是一味的指责和质疑。
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军婚的法律保护和制度完善,以促进军人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军人和军嫂的合法权益和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