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军婚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时间:2024-09-22 作者 :admin

作者:陈俊熹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一般我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这是一般的情况,但如果是军婚,我们该怎么处理呢?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我们在处理军婚案件的时候需要区分处理。

01一方为非军人,另一方为军队文职人员

有些当事人的配偶在军队工作上班,他们就认为属于军婚,难以办理离婚。但实际上,部队文职与现役军人是有所区分的,部队文职人员虽是军队人员组成部分,但其并没有军籍,不属于法律规定上的现役军人。因此,诉讼离婚的时候,原告是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一般规定提起起诉。

02一方为非军人,另一方为现役军人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那么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则应当与普通婚姻案件区分开处理。

原告方为军人,而被告方为非军人,那么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原告方为非军人,而被告作为军人,离婚纠纷既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又可以在被告服役所在地的军事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可知,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其户口是注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六条可知“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情况,因此原告方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可知,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03原、被告均为军人

双方均为军人的情况,笔者发现网上观点存在较大分歧。

有观点认为军事法院及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即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有观点认为军事法院有管辖权。

在查询相关资料的时候,笔者发现相关意见分歧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但是该复函意见在2013年4月8日已被废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对于双方均是军人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故离婚纠纷亦应当如此。

结束语

我们经常聆听来自各行各业,不同身份,不同职业,不同人的故事。虽然不同的规定,归属不同的法院管辖,但在婚姻的围墙里,生活的柴米油盐、悲欢喜乐却又是如此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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