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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免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关怀军人家庭,保护军人婚姻,我国在法律有着特殊的倾向保护性规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必须经过军人一方同意?
网友咨询:
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必须经过军人一方同意
律师解答: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军人离婚,分两种情况:
1、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的: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进行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律师补充:
与军人离婚去那个法院?
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去原告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2、非军人与文职干部军人离婚,应当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3、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即常说的双军人离婚案,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与军人离婚。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李大庆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劳动、债务等法律领域,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众多劳动者维权,解决了大量的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