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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婚姻对于每一个步入的人都有考验,漫漫人生路上总会有各样的意外与风险。如果对方有外遇,导致我们的婚姻关系破裂,因为对方的过错离婚了,那么,我可以要求孩子归我抚养吗?
【情景案例】
卢某与叶某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过得很恩爱,叶某于2006年生下一个男孩。叶某是个文字爱好者,平常喜欢写散文、诗歌。自小孩出生后,两人常因经济问题吵架,夫妻矛盾增多。
2008年3月,卢某为了增加收入到外地打工,而叶某也到一家报社上班,与方某成了同事。方某是一名编辑,对叶某十分关心,还经常指导叶某写作,两人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不久,叶某和方某彼此爱上对方,并且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12月,叶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小孩由自己抚养。卢某则认为,因妻子有外遇才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孩子应当由自己抚养。
请问:卢某的想法有道理吗?
【杨律分析】
父母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如果出现外遇、婚外情时,自然就丧失了财产分配权,甚至丧失了孩子的抚养权,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对法律的误解。
本案中,卢某与叶某在离婚时,叶某有外遇,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确实不当。但是,叶某依然享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其他任何人没有理由加以剥夺。因此,卢某的想法是没有道理的。
【杨律提示与建议】
夫妻在离婚时,任何一方在决定孩子的抚养问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建议
如下:
(1)充分考虑自己的收入、住房、教育等条件,有无时间陪伴、照顾孩子,有无不良嗜好或其他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
(2)一旦同意孩子由对方抚养时,今后除非出现法定的重大情形,否则抚养权不能轻易变更。
【相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