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看的抚养权判定依据

时间:2024-09-25 作者 :admin

  一定要看的抚养权判定依据!毕竟有些痛是皮毛之痛,而有些痛是骨血之痛!

  不管是曾经的法院审判工作,还是现在的律师执业生涯,我都接触过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看过很多人在离婚纠纷中,尤其是争夺抚养权上,不惜重金,不惜代价,但是结果,未必尽如人意。

  争夺抚养权,绝对不是一场情绪大战,不是谁表现得“视死如归”,谁敢高喊“不把抚养权给我,我就活不下去,不要逼死我”之类的话,谁就可以赢。

  争夺抚养权,也绝对不是一场子女拍卖会,不是谁挣得钱多,谁更有经济条件,谁就能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这是一场汇聚诸多变量的保卫战,双方都想保卫自己为人父为人母的权益,必须承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随时见到子女,享受子女承欢膝下的家庭温馨是不太现实的。

01

子女利益最大化

  所以那么多父母,愿意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上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

  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在法庭上,法官维护的不是父或母的权益,而是子女的权益,“子女利益最大化”才是法官判定抚养权的核心原则,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是争夺抚养权的核心的核心,所有的举证,所有的答辩都要围绕这一点走。

  为什么这一点要放在最前面说,因为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在法庭上过于情绪化,从头到尾都在说:我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多少,我为子女付出了多少,我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了家庭和子女身上,离婚已经对我伤害很大,如果再让我和子女分开,我就不想活了,我必须拿到子女抚养权,和她相依为命,不想与你再有什么联系。

  此话一出,完了,自己给自己减分,法官一听,哪敢把子女给你抚养,因为这些话暴露了以下几点:

  1、 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经济条件;

  2、 情绪不稳定,以死相挟,容易给子女带来负面影响;

  3、 不正视探视权,不利于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的链接,长期来看,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因为之前在婚姻家事法庭做过审判工作,见过很多没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犯这种基本错误,一味地在法庭上用同情挑战法律。如果我们缺乏证据证明自己能够给子女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在法庭上把自己说的多惨也没用,反而是在给自己减分,你都那么惨了,你怎么抚养子女?

  一定要明白,法官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但是法官也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所以,我们要做的是:紧紧围绕法律规定的得到抚养权的己方优势和对方劣势进行举证与答辩,同时辅以必要的感情分

02

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子女还未满两周岁,母亲取得抚养权的概率非常大,除非以下情况: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所以,对于抚养子女条件相对较弱,又想要得到抚养权的母亲,离婚要趁早,不要拖到子女两岁以后

03

真实案例

  如果还是比较模糊的话,我举一个真实案例,大家就会比较清晰这一点的重要性。

  上个月,有个知乎上的知友咨询我,她想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她与前夫是今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两岁半,抚养权判决给了男方。判决理由大概是:男方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工资收入每月15000左右,有住房,爷爷奶奶常住家中帮忙协助代孙子;女方有稳定工作,也有住房,工资收入每月5000元左右,外公外婆也居住在本城市,目前未退休。

  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一年以前,男方也起诉过离婚,因女方不同意,法院未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女方回娘家居住,儿子在男方由爷爷奶奶日常照顾。

  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双方其实都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虽然男方每月收入高于女方,但是这不是成为其得到抚养权的决定性条件。在这个案件中,真正影响子女抚养权的是,在第一次起诉之后的一年,女方没有照顾子女,这一年由爷爷奶奶在男方家中照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女方犯了两个错误:

  1、 如果她这么重视抚养权,在男方坚决离婚的情况下,就应该在男方第一次起诉时就同意离婚,法院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权,而当时,他们的儿子还不到两岁,判决由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极大。

  2、 第一次起诉后,不应该独自离家,让其子女在爷爷奶奶的日常照顾中长达一年,法院判决时,同等条件下会尽量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这样,在双方没有明显优劣势的情况下,对未与子女长期生活一方就明显不利。

  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不明白审判规则,白白葬送了自己的权益,把一首好牌硬生生打烂。

04

案件情况不同当事人策略不同

  每一个案件情况不一样,当事人需要采取的策略也就不一样。

  上个周我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也是一位母亲,因男方出轨,她想要离婚,唯一的条件就是想要自己七岁女儿的抚养权,其他都不在意。但是她的情况,要争夺抚养权确实很不占优势。

  结婚后一直没有上班,父母在老家农村,并且她的父亲肝癌手术后需要人照顾。而男方自己经营公司,公司效益稳定,男方父母经济宽裕身体健康。夫妻两的住房是男方父母婚前给买的婚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女儿已经上小学,学校就在他们住房的一街之隔。

  她咨询我之后,我建议她暂时不要起诉离婚。在男方也要力争抚养权的情况下,她现在起诉,胜算并不大,虽然男方有出轨行为,但是她没办法举证,即便各种收集证据后能够证明,但是出轨并不必然导致丧失子女抚养权!!!

  这一点,谨记。很多人都有误区,出轨就一定丧失抚养权,这是自己单方面臆想的,没有哪条法律这样明确规定。而且,又回到最开始那个核心原则,法院判定子女抚养权,是从子女利益考虑的,出轨最直接伤害的是夫妻感情,但是没有抚养条件最直接伤害的子女的成长环境。这种情况,你让法官怎么判?法官一定会保护子女权益。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我是直接建议她:按兵不动。不要在这个时候提离婚,但是要为离婚做准备。

  她最大的优势是什么?是这些年全心全意照顾家庭,她女儿对她的依赖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让她女儿选择,女儿一定会选择跟母亲生活。但是,她女儿现在七岁,法官不会考虑子女意愿,八周岁以下未成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就变得非常重要了。离婚案件中,法官会征询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并且,他们的意愿很可能直接被采纳。

  她最大的劣势是什么?是没有稳定的收入。所以,这一年,她除了继续照顾女儿,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找一份工作,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注意收集男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比如因应酬经常晚归,经常出差,出轨等各类证据。

  用一年的时间铺垫自己基本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加上子女强烈的意愿表达,其胜算,会远远大于现在起诉

  离婚案件中,争夺抚养权并不简单,上述两个例子都是可以在时间上做做文章,但是更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是等不起的,这时的抚养权之争会更为复杂,变量会更多,不要掉以轻心,咨询专业人士,扬长避短,全面规划,避免踩坑才是理智之选。不要仅靠自己在网上查询的只言片语就横冲直撞,最后悔不当初。

  咨询不需要多少精力,也不需要多少费用,但是专业的意见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毕竟有些痛是皮毛之痛,而有些痛却是骨血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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