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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园区的成女士7月14日求助称,“我1985年离婚后,离婚证早已找不到了。现在想去办理结婚登记,但工作人员却要求提供离婚证才给办理”。
记者报告
家住梁园区长征街道办事处的成女士向《晚报帮办》求助说,她今年已经五十多岁了,在1985年时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想要重新组建家庭,前往婚姻登记处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才得知,因为自己的离婚证丢失,造成难以办理。
“198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离婚证没有保存好,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成女士说,而且自己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也一直未前往公安机关将户口薄变更为离异。在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离婚证才能进行办理。“已经过去了30多年了,以前的离婚证怎么都找不到了。”
接到成女士的求助后,7月14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梁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李静。“婚姻登记的档案是从1986年开始建档的,如果是1986年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可以在梁园区档案局查询到。”李静说,2003年10月份之后婚姻登记才不再由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办理,而成立了统一办理的婚姻登记处。此后,婚姻登记的相关档案也才开始录入电脑。而成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过于久远,还在建立相关档案之前。
“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应该及时持离婚证去公安机关更改自己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李静说,此外对于离婚证之类的重要证件,也应该妥善进行保管。“建立电脑档案之后的,可以随时查询到有关婚姻状况。而且在建档之后办理手续的,也可以查找到其当年办理时候的档案。但在建档之前办理的,就难以证明了。”
李静表示,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出台后,对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该规定的话,是不能进行办理的。“如果不能提供离婚证,而户口薄上显示为已婚的,则是不允许办理的。”
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其中还规定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对于成女士求助的情况,李静就此向上级领导进行了申请,并说可以就此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一是想办法将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更改为属实的离异,二是由居委会出具离异证明并加盖所在办事处民政所的公章,然后由子女陪同前来办理,并在办理时由子女代写婚姻状况证明。”
随后,记者将这些情况告诉了成女士。她对记者的帮忙表示感谢,表示将按照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