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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馆藏结婚登记档案为例,从真实的档案出发,一窥其背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婚姻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回顾由一份份不同年代的结婚登记档案演绎出的婚姻自由平等、人口资源不断优化的变迁之路。
1952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1952年9月17日
京西矿区《结婚申请书》
从表格格式看,这份档案仍保留着旧式书写和排版模式——自右向左的竖排繁体字,说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自左向右的横排排版模式和简化字的使用尚未普及。《结婚申请书》的填写项目包含男女双方的性别、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个人出身、文化程度、曾否结过婚、有无子女、住址及电话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左侧的“说明”中,要求“备注栏应注明双方结婚系自由恋爱、经人介绍、父母主持、复婚等”,体现了当时人们的婚姻已由传统的“父母之命”转变为婚姻自由。“父母主持”一词虽看似略带有封建婚姻的色彩,但从性质上已不同于“父母包办”,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颁布)中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另外,这份《结婚申请书》中女方年龄虽然只有19岁,但是是符合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的。值得一提的是,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可见党和国家对婚姻这项民生大事的重视。
1956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1955年1月1日出版的《光明日报》一改之前的自右向左的竖版排版,采用与现在相同的自左向右的横版模式排版。此后,人们逐渐将自右向左竖版文字改为自左向右横版文字,1956年的《结婚申请书》亦是如此——改成了自左向右的书写方向。在题名“结婚申请书”下醒目地印着:“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与1952年的《结婚申请书》相比,更强调婚姻自由、平等。“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处理的结果”一栏中,“准予登记的理由”通常描述为二人如何相识,相恋了多久,“比较熟悉,自愿结合”等。这也体现出在这一时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颁布后以来,社会对结婚条件的普遍认知——男女双方要足够了解、必须自愿。
1956年9月24日
大台农村办事处《结婚申请书》
1973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1973年的《结婚申请书》左上角处印有“最高指示”:“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这句话出自1957年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是指“要对六亿人口统筹兼顾”。把这句话印在结婚申请书上,体现了这一时期特有的时代背景以及对人口资源的重视。
1973年3月23日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革命委员会《结婚申请书》
1987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1981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施行。此时的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要求已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7年,结婚登记档案变成了竖表,题名改为“结婚登记申请书”,背面是“审查处理结果”,边框也变成了红色,登记项目更加丰富、全面、规范。除了结婚人基本信息外,还增加了照片。
《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新增加的“有无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性病”以及“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两栏,是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增加的。另外,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所以,在这份1987年的结婚登记档案中,附有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并盖章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单位(没有单位的由街道证明)证明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均“未婚”以及“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越来越多的新婚夫妇践行“优生优育”理念,所以要从结婚登记这个“入口”对双方的各项“生育指标”进行严格把关。
1986-1987 年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
2003年的结婚登记档案
到了2003年,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是各个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而是统一到民政局。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街道、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手续更加便捷。《结婚登记申请书》也改为《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其中的“国籍”一栏,体现了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反映了改革开放后跨国跨境婚姻增多的现象。虽然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但增加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中的各项信息由结婚登记人分别声明,并由婚姻登记员进行“监誓”。
2003年10月11日门头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这五份结婚登记档案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结婚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变迁历程,也反映了社会心理的相关变化。从父母之命到婚姻自由,从在街道登记结婚到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从需要单位(村镇)介绍信到凭身份证户口本即可登记结婚……70多年来,新中国在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档案是依法治国理念的缩影,在细节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恋自由、优生优育等进步观念,体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结婚登记档案也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更加体现人文关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