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离婚一定要明明白白

时间:2024-10-02 作者 :admin



“离婚财产分得清清楚楚,但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就变得支支吾吾了”


这是每个有孩子的家庭在办理离婚诉讼时最常见的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孩子问题,不等同于资产分割,里面包含的亲情是没有办法进行清楚的划分的。每一个孩子对于父母而言曾经也都是饱含了希望,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幸福。


对于已经有了离婚意愿的夫妻,这篇干货文章你需要好好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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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那么,法律上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大多数的情况都会是这样: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时孩子跟谁不用争!


(1)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的抚养权。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关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若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关于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关于有继父母的孩子的抚养权。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婚姻关系终止,但是亲情不会此而终止。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超越法律条款的亲情表达,依法受法律保护。


血浓于水,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孩子的幸福与否不取决于父母的婚姻状态,而是取决于父母的爱。请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最大程度缓解孩子因父母各奔东西导致的失落情绪,为他们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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