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法院会判决孩子归谁抚养

时间:2024-10-04 作者 :admin

当一个家庭到了无法再延续下去的时候

承受苦果的往往是孩子

对于法院来说

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条件

首要的考虑不仅仅是优越的物质条件

更重要的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避免让小孩遭受第二次伤害

相信在日常生活中

大家多多少少会遇到这种问题

也许是自己亲身经历

也许是身边的同事、朋友、亲戚

那么今天小编就汇总了一系列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案例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

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女方抚养

詹先生和苏女士结婚两年,生育一子,由于婚后双方缺少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姻走到尽头。要离婚了,可是孩子究竟应该跟谁一起生活呢?

漳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不满两周岁,年龄尚幼,随苏女士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判决孩子由苏女士负责抚养教育,詹先生每月支付800元抚育费。一审宣判后,詹先生不服,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

詹先生上诉认为,他的居住环境好,在厦门有房子,而苏女士住在公司宿舍;他自己开公司,工作环境及收入状况较好,而苏女士给人打工,工作时间不自由,收入有限。苏女士则认为,她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完全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抚养孩子条件较好,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收入,居住,教育,医疗等各有优势,双方父母均表示愿意协助养育孩子,综合条件并无明显的差距。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孩子未满两周岁,且不存在母方不宜抚养的情形,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规定的“2周岁”作为法律上关于哺乳期的一个最长时限,仅是法院裁判抚养关系归属的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即使超过2周岁,到3岁、4岁,孩子仍属幼小,判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如果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或法官对父母双方条件作综合判断,仍可能判2周岁左右的孩子归父亲抚养。

2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子女意见

陈女士和张先生于1995年间开始同居,后生育一女小艾,2009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开始分居生活。陈女士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向新罗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进一步改善。2014年,陈女士再次向新罗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矛盾,由于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进行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双方分居生活多年,互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女士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小艾已10周岁,诉讼中,小艾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陈女士一起生活,对小艾的选择,应当予以尊重。对于小艾的抚养费问题,张先生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该费用的支付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符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的需要,予以准许。遂判决,小艾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小艾十八周岁为止。

3

没有生育条件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

甲女与乙男经人介绍于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长女小芳,2002年生育次女小媛。2002年10月甲女进行了结育手术。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双方争吵时,乙男动手殴打甲女致伤,之后,双方分居。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诉讼中,小芳小媛均表示愿随乙男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由于甲女已做绝育手术,其要求抚养婚生女小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优先考虑。遂判决,小媛由甲女负责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小芳由乙男负责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4

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宜随意改变

黄某与陈某相识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小凡。2013年7月,陈某曾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后因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永定法院裁定准予陈某撤回起诉。2015年,陈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诉请婚生子由其抚养。

永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应予准许。婚生子小凡自周岁后一直随黄某家人一起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陈某诉请小凡由其抚养于法无据。黄某主张由其抚小凡,并由陈某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小凡由黄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

5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参考因素

钟某与谢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生子小华。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双方产生隔阂,从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钟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华。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互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钟某诉请离婚,谢某同意离婚,故予以支持。对于小华的抚养问题,因小华出生后在老家与谢某及其父母生活、学习,从2014年9月至今随钟某在晋江生活、学习。小华跟随谢某父母生活时间较长,结合双方的生产、生活情况,为有利于小孩生活、成长,小孩归谢某抚养为宜。谢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遂判决,小华归谢某抚养,抚养费由谢某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钟某不服,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鉴于小华出生后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可作为小华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钟某要求小华归其抚养的上诉理由不够充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综合判断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决定抚养人

吕某与陈某甲于200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自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原告吕某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原告吕某以与被告陈某甲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2014年,原告吕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撤诉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二年之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认为,由于婚生女陈某乙年纪尚小,需要有一个固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且被告能为婚生女陈某乙提供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对其主张,依法予以采纳。遂判决,婚生女陈某乙归被告陈某甲抚养。

宣判后,原审原告吕某不服,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龙岩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联系本案而言,造成婚生女未与被上诉人陈某甲一起生活并非是被上诉人的原因;且上诉人吕某在照顾婚生女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工作,虽上诉人吕某主张其母愿意帮忙照顾孩子,但因吕某之母并非居住在厦门,上诉人吕某在厦门也没有房子,故上诉人吕某现在的状态比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上诉人陈某甲与其亲属均居住在漳平,其能够为其女陈某乙提供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且被上诉人陈某甲的亲属亦愿意帮忙照顾,故孩子归其抚养较为有利于成长。原审判决婚生女陈某乙由被上诉人陈某甲抚养教育正确,上诉人吕某主张孩子应归其抚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的经济条件影响对抚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说谁钱多就肯定归谁,但至少要有正常的收入能力。

当夫妻离婚对哪方能够取得小孩的抚养权有争议而诉至公堂时

可以参照以上的原则判断谁更有希望取得小孩的抚养权

当然,小编还是希望天下间的父母能够和睦相处

共同把子女健康抚养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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