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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了老家叔叔的电话,说他的一个老伙计的儿子在四五年前去世了,儿媳妇在去年改嫁了,现在担心儿媳妇把他们的婚房给卖了,来询问是否有权利出售该房屋?
首先确定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消灭,女方可自由选择是否再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男方死亡之后,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其次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男方父亲所有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农村房屋如果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归谁。再者,自建房为婚前男方父亲出资建设,自建成之日起取得所有权,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如果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确权后取是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法律早已经把他们预设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以一个善良的国人的最朴素的情怀进行归纳设置。
那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所以购房者必须满足购买之前名下没有别处宅基地的要求。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者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及其他村集体成员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者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如果房屋共有人员要共同处分房屋,才可以使房屋买卖有效。
3、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所以如果房屋要买卖的话就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
上述四点要同时满足方可进行买卖交易,并且买卖双方需要同时向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在取得村委会同意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交易,要完成整个的交易流程还需要双方身份证明、房权证、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才能办理网签,所以把握住房权证,村委会不要给开证明,这个房子基本上就卖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相关规定还可参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因此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集体村民,只要是把关系捋顺了,物权关系基本明晰了,以一个正常、善意的方式去思考问题基本上是不会偏离法律的轨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