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那些事儿-宣告死亡的撤销亡者归来

时间:2024-10-09 作者 :admin

撤销事由: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别注意】此处的“的效力”含义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可撤销;可能效力待定。如:

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卖烧烤的行为有效。

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卖毒品的行为无效。

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卖假手表的行为可撤销。

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无权代理他人买彩票的行为效力待定。


婚姻关系:1.宣告死亡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例外: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财产关系: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如:买卖、赠与等)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2.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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