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 箱:00000000
手 机:00000000
地 址:杭州市万达广场
ICP备123456号 XML地图
Copyright © 2023 杭州市及时雨私家侦探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妻子竟将丈夫宣告死亡,后与他人结婚,法院这样判……
案情背景:
自诉人杨某某(男)与被告人王某(女)于1993年11 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公司派杨某某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1996年期满后,杨某某非法滞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杨某某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某通信至1997年3月。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杨某某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某均查收。
2001年11月20日,王某以1996年起其与杨某某失去通信联系,杨某某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某某死亡,法院在公告满1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某某死亡。
杨某某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某联系,并到王某父母家等王某;王某在其父母处得知杨某某回国,仍不与杨某某见面和联系: 2003年3月3日,杨某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2003年3月 10日,王某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03年3月12至19日,王某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某某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2003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与王某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4月8日,王某在上诉状中披露杨莫某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经杨某某申请,2003 年7月7日,原经办法院撤销了宣告杨某某死亡的判决。2003年8月 13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审法院关于杨某某与王某的离婚判决。
2004年4月7日,杨某某以王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各位头条法官是否认为王某构成重婚罪呢?
第一种观点:构成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认为,在王某与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杨某滞留在国外,但王某与杨某某之间一直通过信件和汇款方式保持联系,王某在明知杨某某并未失踪的情况下,为达到与杨某某离婚和占有双方共同财产的目的,恶意宣告杨某某死亡。该死亡宣告虽然经过法院的法定程序,但由于王某系出于恶意,而且法院在审明事实的情况下最终撤销了宣告杨某某死亡的判决,因此王某恶意宣告杨某某死亡并未导致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后杨某某虽然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不构成重婚罪
理由一:《民法典》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死亡宣告即使被法院撤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其与被宣告死亡人的夫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自宣告杨某某死亡之日起,王某与杨某某的夫妻关系已经随着死亡宣告的生效而解除。王某与胡某登记结婚的时间是2003年3月10日,而法院撤销宣告杨某某死亡的判决是在2003年7月7日。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胡某正式登记结婚,是合法行为。
理由二:王某向法院申请杨某某死亡,后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两个法律关系的变更和产生,都符合法定程序。在变更、产生这两个法律关系中,王某有两种主观故意,一为结 束与杨某某婚姻的故意,二为占有与杨某某的共同财产的故意。在杨某某起诉离婚中,王某因不服分割共同财产的一审判决,上诉时才说出隐情,说明其主观上是为财产,而不是为重婚,没有犯重婚罪的故意。
案件最后,法官坚持观点一做出构成重婚罪的判决
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其与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某某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直到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某某汇款的事实,编造杨某某已于1996 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某某死亡尤其是王某在其父母处得知杨某某回国并在继续寻找自己的情况下,不顾与杨某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故对其适用缓刑。杨某某指控王某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据此,该院判决如下:一、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二、王某与胡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作者个人更倾向于观点二不构成重婚罪。这是早期案件,放到现在,或许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你们觉得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