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撤销后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是否自动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时间:2024-10-10 作者 :admin

自然人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发生继续,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其子女若人抚养,可依法由他人收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后 ,财产可以收回,婚姻关系一般条件下可以自行恢复。那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是否可以自动解除收养关系呢?

一、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符合法定收养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主体消灭的法律效果,其子女自然也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父母的条件。因此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无其他抚养人的情况下,其子女可以被收养。

二、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后,其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后,因死亡宣告而变更的民事关系原则上需要恢复。收养关系却有其特殊性。首先收养关系是合法的,收养人为抚养自然人的子女付出较大心血,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对收养人的权利并不尊重。其次自然人变不能过度强度血缘关系的重要性。自然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收养人对其子女照顾生活、教育成长,均体现了自然人的利益。自然人应当对此感激,对收养人的权利亦应尊重。第三,收养关系成立后,形成较为稳固的家庭关系。随意打破,可能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形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基于以上考虑,民法典规定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其子女被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与财产规定、婚姻规定的一般恢复原则,是不同的。

三、 自然人与被收养子女恢复亲子关系,需要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在尊重收养人权利的情况下,自然人与其收养子女恢复亲子关系,法律上也是不反对的。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据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协议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解除,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子女,则需要考虑各方意愿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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