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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我的老公是现役军人,他对我有家暴行为,我想离婚,应该怎么办?
在我国,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大多数情况,军人一方是不同意离婚的。这就导致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受限。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配偶依然无法摆脱婚姻的束缚。在未离婚之前,刑法中还有一项“破坏军婚罪”保护着军人的婚姻。军人 配偶不可任意而为,否则面临的将是双双锒铛入狱。
那么,非军人一方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吗?
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就是说,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配偶依然可以向法院诉讼离婚。
这里的重大过错,仅包括三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也就是说,普通人离婚,还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条作为兜底,但是这条对军婚却并没有什么作用。
所以,非军人一方,想要结束婚姻,就得做足证据准备。
本案中,因军人一方有家暴行为,其配偶可注意搜集以下证据:
派出所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医疗机构诊疗资料、伤情照片等;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证明;邻居、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证据最好能够多组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