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未判离不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

时间:2024-10-14 作者 :admin

起诉离婚后未判离,不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

在司法实务领域,当夫妻中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若缺乏法定理由且未有确凿证据显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通常会秉持维护家庭和谐与避免轻率离婚的宗旨,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然而部分夫妻在首次离婚申请遭拒后,依然坚持再次提起诉讼,明确表达了结束婚姻关系的强烈意愿。为更好地体现婚姻自由的精神,有效调和家庭内部矛盾,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新增了一项法定离婚判定条件。该条款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期间任何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一改动,不仅彰显了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的尊重,也为处理复杂婚姻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和人性化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框架内,“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至不可挽回境地”被确立为准许离婚的核心标准。而“分居满一年的状态”虽为新增考量因素之一,旨在细化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却非二次诉讼中判定离婚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对于涉及重复起诉的离婚案件,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深入剖析个案细节,重点考察婚前情感基石、婚后情感演变、当前夫妻关系的真实面貌、导致离婚的根源以及双方是否存在修复关系的可能性,通过全面而细致的综合评估来作出决定。

当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此情形在法律上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简而言之,若原告首次提出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且随后双方持续分居超过一年,当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此长期分居状态即构成了法定的离婚正当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听到的“首次起诉未判离,二次起诉方获准”的说法,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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