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离婚诉讼的策略选择

时间:2024-10-14 作者 :admin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如果对方系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且距离第一次起诉离婚已间隔一年以上,在庭上以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又分居一年以上符合民法典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要求判决离婚,那么作为被告,在参与此次离婚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想好策略,或者搞清楚自己是同意离婚,还是继续坚持不离婚。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一般应将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哪怕对方依然坚持不愿意离婚,也要提示对方,现在的状况,根据司法时间,法院可能会依法判决离婚,由当事人自行做出决定,是否坚持不离婚。

毕竟选择坚持不离婚,还是选择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不是说说一下不想离婚,法院就会认定你们感情没有破裂,而驳回原告的诉讼。

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原告已经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则上就会默认你们双方感情是有问题的,感情是不和的,甚至是已经破裂的。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作为原告,明确说明自第一次起诉离婚,迄今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一直分居,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可以不予以提供证明,或者相对于被告答辩双方没有分居,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的证明责任要低一些,毕竟有一些默认的感情不和的印象。

作为被告,在这种状况下,如果选择不同意离婚,认定双方没有分居,感情没有破裂,是有举证责任的,起码需要证明这一年的时间里,哪怕只有一次,双方依然住在一个屋檐下,让法官明白,哪怕是简单的相信,确实没有分居。如果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只是通过描述,说明这个事实,或者说同居这个状态,是不需要证明,或者无法证明,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大概率会被判决离婚。

如果选择坚持不予离婚,肯定会选择陈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各种情形,如果离婚的原因是对方有一定过错,这时候可能会丧失一些机会,比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庭审中一直在坚持不离婚,也就没法要求,一旦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永久的错失了这项权利。

另一方面,对方迫切希望离婚,现在的状态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很可能会判决离婚,况且,从实践的角度,基本没有离不开的婚,虽然有三次起诉,甚至更多次起诉。民法典生效后,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

已经判断离婚的概率比较大,依然坚持不离婚,也就丧失了通过谈判,获取更大利益的机会。法院也基本会释明相关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一厢情愿,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离,就会不叛离婚。

毕竟离婚自由,也是婚姻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道德上,更多的去谴责对方,甚至想以此要求、胁迫、逼迫对方付出巨大代价,基本可能性很低,甚至有相反的效果。

即使离婚的过错都在对方,也不能一意孤行的要求对方巨额赔偿,漫天要价,毕竟法律层面获得支持本身就很难,对方的支付能力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甚至是激怒了对方,本来能够通过谈判获取更多利益的可能,也一并消失,得不偿失。

分析好现在双方各自的状况,考虑好司法实践的可能结果,做出理性的选择,确定自己的离婚策略,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

别让自己的选择,影响了自己的权益维护。

(通过村委、居委,开一个双方感情很好,甚至是没有分居的证明,从证据的角度,基本不会被法院认定,它们也没有这样的职能、职权,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的一个状态,感情,外人是很难做客观评判的,别说机构了。分居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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