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存续与子女的成长有必然联系吗

时间:2024-10-16 作者 :admin

民革中央将提案修订婚姻法,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中国广播网)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中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虽然离婚自由会造成离婚增多,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子女的抚养、成长问题。出于此等考虑,提出离婚的限制性法律,其合理性是有待商榷的。

当然,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都说夫妻间有七年之痒,人与人的相处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夫妻相处的过程中,更需要的包容与理解,但是夫妻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如果继续勉强维持下去,夫妻双方不但没有幸福,反而会增加痛苦。

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必然的,但是为了孩子有一个看似完整的家,勉强维持已破裂的婚姻,也不是该提案的初衷。一辆婚姻列车眼看就要走向尽头了,是不是应该拿孩子当刹车片?也许不和睦的家庭里,孩子受的伤害比离异家庭的还多。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心思是极为敏感的,他能看到这个家庭是真的幸福还是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在一起的两具没有感情的躯体,是不能能给孩子正常的成长环境的。(长江网 王芷)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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