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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而言,自然人死亡之时被认为是权利义务的承载终点,而对于生前的“婚姻关系”,则在即便是死亡之后,仍然可能被“配偶”、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无效。由于婚姻效力波及子女抚养、财产(遗产)分割等法律关系,婚姻无效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值得重视。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
民法典对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体及相关合法权益未作细化规定,本解释对此予以释明,以此来提供承认和实现的程序保障。
(一)被宣告死亡,对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1、婚姻身份关系:如果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其配偶未发生新的婚姻关系,则其原有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如果其配偶不同意恢复的,则不会自行恢复该婚姻关系。
2、子女抚养关系: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到法律保护,即便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也不能径直废除该合法收养关系。
3、财产关系:继承编对公民被宣告死亡以及重新出现的财产及恢复处理规则规定,以保障公民财产规则秩序。
(二)认识“无效婚姻”
1、原立法规定仅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之内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经清理指定过程中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对前述一年期间予以删除。现立法对此不再设有期限限制。
2、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这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不同,注意区分。
3、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之后,即便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不能直接产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的法律后果。
4、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而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纠纷,则应相应援引相关规定处理。
1、婚姻无效,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其实体与程序的探寻,应慎重对待。
2、是否属于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从观念中树立证据意识,搜集充分的证据及线索。
3、识别自身或特定的人、组织,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避免因不同婚姻无效情形,而落入无主体资格境地。
4、寻求专业人士意见,接受婚姻家庭律师、执业医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