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已解除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24-10-20 作者 :admin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做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中仍未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仍可能继续对曾经共同生活的人施以暴力,加害人在找不到受害人住所时,往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骚扰受害人及其亲属等,一旦加害人发现受害人,将有可能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不管是否居住在一起,前配偶及子女同样可能面临家暴的危险,因此广义地理解《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三十七条的“共同生活”既包括施暴时正共同生活,也包括施暴时未共同生活,认定曾共同生活过的人均符合申请主体资格,这样更符合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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