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报抗洪救灾法律问题指引系列科普之七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4-10-24 作者 :admin
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此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即视为死亡日期”;《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因此,经亲属申请宣告死亡的人,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即视为死亡,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于此时消除。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基于对原有婚姻的保护,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明确以书面声明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收养关系能否恢复?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因此,如果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子关系消灭,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且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该收养行为无效。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