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法课堂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

时间:2024-10-28 作者 :admin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时,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8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9年3月产下一女。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女士内心深受打击。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死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那么,杨女士是否能够在离婚后,

获得前夫婚内出轨的精神损害赔偿呢?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律师的说法~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本案案情简洁明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另一半在婚内出轨,还能否要求出轨的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我认为杨某应向张女士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未尽忠实义务,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也伤及无辜的子女,更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中,杨女士在离婚后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杨女士的个人感情,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即便已经离婚了,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因此,法院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一种体现。

法律链条

《婚姻法》

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图片来源网络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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