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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王某早年凭借自己的努力,在村里建造了一栋四层高的自建房。王某与卢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一家三口的生活过得非常幸福。
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年幼时,王某就被医院诊断出癌症。为了让妻儿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不会为自己的房产发生纠纷,王某特意立下了一份遗嘱。
遗嘱大意为:四层高的自建房中的两层由妻子继承,另外两层由儿子继承。但两人的继承资格都有明确约定。即妻子不能改嫁、儿子必须要履行赡养母亲义务,双方无论是谁不能做到,将丧失继承资格。
王某去世后,卢女士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儿子去上大学后,诺大的房子就仅有卢女士一个人居住。
卢女士的父母去世后,在某小区留有一套商品房。继承人是卢女士一个人。儿子上大学后,卢女士就搬到街坊邻里自己都认识的商品房居住。
卢女士搬到小区居住的初衷,是平时可以与街坊邻里接触,不用每天那么无聊。可当卢女士与同是早年丧偶、儿女在外工作生活的小区业主张先生发展到谈婚论嫁后,儿子却明确表示自己接受不了。
对于儿子的态度,卢女士表示不理解,还和儿子说,张先生已经参加工作的一对子女都支持两人再婚。
但无论卢女士怎么劝说,儿子就是不同意,其他亲戚朋友也都劝说卢女士,在没有征得儿子同意前,不要再婚,免得以后老了都没有人为她养老送终。
可卢女士认为其已经尽到义务将儿子抚养成人、现在自己年龄大了,也想找个依靠,追求自己的幸福。
双方争执无果后,儿子拿出父亲的遗嘱来阻止母亲卢女士。但卢女士态度却异常坚决,执意要再婚。
最终,儿子因为卢女士再婚,遂拿着父亲的遗嘱,以遗嘱明确约定母亲不得改嫁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母亲没有继承资格,房子由其一人继承。
网友:老人需要个伴儿而已,孩子应该理解母亲
此事引发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表示:“老人需要个伴儿而已,孩子应该理解母亲,如此咄咄逼人,有些过了!”也有网友表示:“都要嫁人了,不把房子给儿子,难道要带着这么大的财产嫁人?图的啥?”还有网友表示:“这样的儿子,能指望着养老吗?要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谁也拿不走,留给自己养老。”
律师: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娟姐看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 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简而言之,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反之,子女也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的抚养和赡养义务,都不会因婚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
也就是说,即便卢女士已经再婚,以后老了卢女士仍然可以向儿子索要赡养费,这一点不会因儿子不同意卢女士再婚而受到影响。
其次,公民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具体而言,这套房子是王某婚前建造的,是其个人财产,故王某有权处分,且根据遗嘱大于继承规定,王某的遗产要按照遗嘱来执行。
再次,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简而言之,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协议,都属于权利人对其个人财产作出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就不会有意见,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除外。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也就是说,由于王某去世后,其与卢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卢女士单身后就有再婚的权利,因此,其以“不得再婚为条件”来限制卢女士继承资格,因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视为无效遗嘱。
最后,卢女士与儿子有同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综上,因王某的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视为无效遗嘱,且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卢女士与儿子,因此,二人有平等继承权。即这栋还是一人一半。
(帮帮团综合河南商报、橙柿互动·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