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时间:2024-11-01 作者 :admin

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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