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国家安全稳定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限制--婚姻家庭法56

时间:2024-11-02 作者 :admin

现役军人是国防安全的重要保障,怎样保障军婚的稳定来保障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与现役军人离婚,法律是有特别限制的,下面我们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本条仅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或者军人与军人间的离婚诉讼并不受此规定限制。也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则不能判决离婚。除非军人有下列情况:(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

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不包括没有军籍的职工,转业、退伍、退休、离休的军人和已经退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编入民兵组织或者预备役的军官、士兵和正在服刑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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