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出轨的丈夫净身出户法院能否支持

时间:2024-11-11 作者 :admin

案例简介:原告刘某和被告钟某系夫妻关系,原双方感情和睦,但自婚后三年来,刘某多次发现钟某与她人有暧昧聊天,并在其不在家外出的时候偷偷与她人约会,刘某发现后,钟某即向其坦白承认了出轨的事实,恳请其不要离婚,但刘某认为钟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自己,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以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钟某不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


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判决是否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呢?

大多数人主观上都认为,一方出轨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所以离婚时,过错一方就应当付出惨痛的代价,不分或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等过错情况的,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又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第1092条之规定,出轨(即婚外情)不属于少分或者不分等法定的过错事由,以出轨为由要求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甚至是净身出户没有法律依据支撑。但是过错方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伤害,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过错方自愿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净身出户等,就没有以上需要考虑的这些事儿了。

下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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