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解决因配偶失踪而离婚难的一种途径--婚姻家庭法53

时间:2024-11-11 作者 :admin

配偶失踪的离婚案件,虽然法律规定经过两次起诉应当判决离婚,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法官在第二次起诉后仍然没有判决离婚,加上民法典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时间间隔这一限制条件,且失踪人员均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这样下来有的可能两三年时间都无法拿到离婚裁决。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宣告失踪不失为另外一种解决离婚问题的诉讼方式。

什么是宣告失踪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之前在公安部门报过失踪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失踪满两年的,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根据法院的宣告失踪裁决,再起诉离婚就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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