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贵下落不明王宝钏是否可以申请离婚

时间:2024-11-11 作者 :admin


近日,王宝钏挖野菜的梗上了热搜。在面对丈夫薛平贵生死未卜的情况下,除了誓死等待,其实还可以选择改嫁。那么,如果换成在现代,在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该进行何种程序,方可视为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以自由自身再与他人进入新的婚姻。本文通过在下落不明时婚姻关系的处理方式的梳理,以期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理解。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自然人死亡。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该自然人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死亡,一经宣告死亡,债权人方有权申请就被就该自然人的遗产进行强制分配。

根据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原因不同,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时间要求也不相同:

1、通常情况下,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如自然人无故失踪,则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法院方能宣告其死亡;

如果是战争期间,则根据第41条,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则为下落不明满两年,如某人去山里探险,结果发生地震,此后下落不明的,则自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算。

但是如果有关机关确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则不受两年限制,如飞机坠海,有关机关确认机上人员生存概率为零。


二、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处理

根据第五十一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配偶一方即有权与他人重新建立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的,该自然人需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夫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当然,如果其配偶再婚或者不愿意恢复,则婚姻关系仍处于消除状态。


三、不受前述规定的情形

前述主要是针对婚姻关系自然消除的情形,如存在特别情形,该自然人配偶亦可提前要求离婚。

1、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而对于失踪,要求是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当然,也需要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

2、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一年零五十条,如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表兄妹等)、未达到法定婚龄(下落不明后仍未达到),则婚姻关系无效,双方自始未成立婚姻关系。

根据一年零五十一条和一千零五十三条,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但是应在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如因自然人失踪,所以其配偶行动不再受限制,则该配偶应在一年内申请;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的,则该自然人配偶亦可可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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