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时间:2024-11-12 作者 :admin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案例:甲乙是夫妻,丈夫甲下落不明满3年,3年前甲向我借款10万,现在已经到期,但是甲找不到,我该怎么办?

第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甲依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宣告甲为失踪人,同时指定妻子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妻子乙,因为乙是甲的财产代管人。

(二)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三)宣告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四)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的的申请后,先发公告寻找,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以判决的方式宣告失踪。

(五)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应付的其他费用,可以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民法典》43条第二款: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宣告死亡

(一)概述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一-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1)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一般情形+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意外事故+2年

(3)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意外事件+证据证明+立即

以上三种情况不论出现哪一种,都可以到法院申请

2.法院公告及宣告

(1)宣告死亡,只能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2)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①公告期间为1年。(含一般情况和意外事故)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对应意外事件+证据证明)

)③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未出现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一般情况5年、意外事故3年、意外事件+证据证明3个月

注意:看清申请死亡、申请宣告死亡

3.须由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利害关系都可以,无顺序限制)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一)人亡:主体资格

1.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死亡时间。

(1)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为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宣告当天就开始算,因为死亡是一个事实)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追溯到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案例一:马航失联后很多乘客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都已经出具了死亡证明,这种情况如果申请宣告死亡,属于那一种情况?

属于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证据证明+立即,公告期是3个月

案例二:如果马航的某一乘客被法院宣告死亡,他的死亡时间就是马航失联的那天。

案例三:马航某一乘客失联一年后,他父亲因伤心过度死亡,而这个乘客知道今天才被宣告死亡,是他父亲继承他的遗产还是他继承他父亲的遗产?

应该他父亲继承他的遗产。

(二)妻离: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1、妻子没有改嫁,原则上自行恢复。例外:如果妻子在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了,就算重新出现了也不用恢复了。(立法思想:原则上能恢复的就恢复吧。)

2、妻子已经改嫁了过的很幸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如果还想继续生活需要走两道手续。第一道和现任丈夫离婚。第二道和过去丈夫重新结婚。(体现一个立法思想:如果有第三人介入的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任丈夫是第三人。

3、妻子已经改嫁,但新嫁丈夫已经死亡,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如果还想继续生活需要走一道程序,再次和过去丈夫结婚)。(体现一个立法思想:有第三人介入的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任丈夫是第三人。

(三)子散:亲子关系

父母一方可以单方决定送养。

如果子女已经送养给被人的,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不能找到收养人单方面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原因:如果有第三人介入的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收养人是第三人。)

(四)家破: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后,其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

财产关系:

(1)死亡宣告的撤销将产生财产关系恢复的效果。

①其继承人应当向其返还自己依照继承法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原物。

②如果其所继承的财产无法返还,如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其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只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③所谓适当的补偿,主要是考虑财产价值、返还能力以及获得的利益。

(2)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如:买卖、赠与等)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是夫妻,现在丈夫甲已经失踪满五年,妻子乙到人民法院申请甲死亡,人民法院最终公告甲死亡。甲有4个儿子,大儿子继承了一辆汽车自己开。二儿子继承2万斤大米目前已经吃完。三儿子继承一辆汽车但是卖给第三人了。四儿子继承一辆汽车,并将汽车送给自己女朋友了。现在甲重新出现,四个儿子继承的财产怎么办?

大儿子:把车还给甲就可以了(体现能恢复的就恢复)

二儿子:补偿(不是赔偿,因为本来就是一家人)甲,根据二儿子的经济情况过的好可以多补偿(补3万斤),过的不好可以少补偿(补3千斤)。(补偿不是对等的)

三儿子:车卖多少钱给甲多少钱(体现一个立法思想:有第三人介入的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儿子:对车辆进行评估,评估多少钱,给甲多少钱。

婚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原则上能恢复的恢复不能恢复的补偿,若有第三人介入的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例外:婚姻关系:如果在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了,就不用恢复了。

财产关系:第三人合法取得,都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火眼金睛

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上的限制。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可撤销、可能效力待定

一个自然人如果被宣告死亡而他没有死,他和我们一样的。虽然被宣告死亡,但他没有死,那么他和我们是一样的。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可撤销;可能效力待定。比如:卖毒品无效,卖假包包可撤销,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卖汤圆有效。

3、生父母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案例: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B、C)

A.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有顺序的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可撤销、可能效力待定)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如果在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了,就算重新出现了也不用恢复了)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一)两者互不关联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各自独立的程序,即当事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充足的要件,选择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案例:甲已经下落不明满5年,这个时候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二)两者同时被申请

《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前提),人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一步到位)

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规定,是因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宣告失踪,在不同利害关系人同时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情形下,如果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作出死亡宣告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案例:甲已经下落不明满5年,父母申请宣告死亡,子女申请宣告失踪。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告死亡。

案例:甲已经下落不明满3年,父母申请宣告死亡,子女申请宣告失踪。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只能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因为宣告死亡的申请时间是下落不明满四年)

案例: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顺义区的梁某乘坐马航飞机从马来西亚飞往北京,途中飞机失联,至今下落不明。梁某妻子言某欲将儿子小梁送养,梁某的父母不知如何是好, 向律师咨询。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梁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B.梁某的父母申请宣告死亡,妻子言某申请宣告失踪,顺义区法院应根据父母的申请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
C.如果顺义区法院宣告梁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
D.如果顺义区法院宣告梁某死亡但实际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梁某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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