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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有关婚姻关系处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内容,原《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原《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该条解决了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处理问题,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较好的制度规定。原《民法总则》第51条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了完善。本条保留了原《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只对个别文字加以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当事人婚姻关系效果的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发生死亡的后果,其对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婚姻关系消除,其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是:(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来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仍与原配偶为夫妻关系,不必进行结婚登记;(2)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与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恢复婚姻
关系的,则不能自行恢复夫妻关系;(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已经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新配偶已经死亡的,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四 案例
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法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谷某某早年曾下落不明,被告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原告谷某某死亡,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谷某某死亡。被告王某某于1995年2月14日登记再婚。后原告谷某某重新出现,法院撤销对谷某某的死亡宣告。原告谷某某诉请离婚。法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已于原告谷某某被宣告死亡后再婚,原、被告间已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原告谷某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五 解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本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的规定一脉相承。本案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谷某某死亡,而谷某某的原配偶王某某于1995年2月14日登记再婚。虽然之后谷某某重新出现,法院也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对谷某某的死亡宣告,但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某已于原告谷某某被宣告死亡后再婚,故谷某某和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法自行恢复,而没有婚姻关系自然无离婚可言,故谷某某与王某某的离婚诉请法院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