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同居分手争夺宠物猫狗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11-16 作者 :admin

宠物,与一般的财产不同,是能够给主人提供情绪价值的“生活伴侣”,带有强烈的情感因素。

饲养宠物已成为很多年轻人的选择,他们将宠物看作是重要的“家庭成员”,从而获得到生活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支持。

但是,当一段夫妻关系或恋爱关系宣告结束时,除了要解决房产、车辆、资金等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起生活的宠物往往也是分割的重点。

宠物分割既不等同于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不完全类似于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的一般情况。

如果对于宠物的归属产生争议,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


宠物与一般财产的区别


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宠物”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或者情侣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将其视为财产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在民法上确定物的分类,通常是先确定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之外的物都属于动产。所谓不动产,就是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比如房屋、土地、山川等。

毫无疑问,宠物属于动产,应按照动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

尽管主人对于宠物有着特殊的感情,但是从法律上讲,仍然属于一种财产。一般情况下,在财产分割上通常会采取与一般财产同样的分割方式。

当然,宠物毕竟与其他动物不一样,如果要分割的宠物在财产价值上又赋予了一种精神价值,那发生争议时,其财产价值通常难以按照市场价值确定,因此在分割时,又必须采取特殊的分割方式,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日常照料、生活环境等因素。


宠物的具体归属


01 婚前购买的宠物不分割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宠物,则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分割问题。

情侣之间宠物的归属也可以通过一样的方式确定,如果是恋爱之前购买的,应该属于购买方所有,但在恋爱关系持续之间为宠物的支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例如,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确认了宠物狗为一方个人的财产,另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其饲养的宠物狗治疗花费了4490元,宠物狗主人获得上述利益没有法定根据,应该返还宠物狗治疗花费。

02 可以确定宠物是一方赠与的,不进行分割

如果饲养的宠物是由一方赠与给另一方的,该宠物为一方财产,不进行分割。

例如,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了金毛宠物狗一只(价值约为5000元),本院认为购买的宠物是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而对发生的赠与,与彩礼不同,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再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03 如果双方对宠物归属提前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某种财产归谁所有,那么应该按照约定确定宠物的归属权。

04 关系存续期间饲养的宠物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一般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恋爱同居期间共同饲养的宠物一般同样处理。


共有宠物应如何分割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01 宠物数据较多的,可以按数量分割

例如,在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按照数量进行分割,双方均认可现有宠物猫43只(英短2只,美短41只),法院酌定22只归原告所有(英短1只、美短21只),21只归被告所有(英短1只、美短20只)。

02 宠物无法按数量分割的,协商确定一方所有的,另一方折价补偿

如果可以协商确定归一方所有,根据共有物分割应遵循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男女双方生活环境等因素,将宠物判给之前负主要照顾义务的一方,而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原养有宠物,其中有5只猫由原告带到原籍,为原告变卖处理,被告要求处理,后双方一致同意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部分宠物猫价值,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宠物猫折价补偿款人民币7000元。

03 双方均主张宠物归属权的,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分割

如果双方都对宠物有强烈的感情,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价格确定宠物的价值,双方都想要的话,可以相互竞价的方式,最后由价高者取得宠物归属权。

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小鹿犬一条,由双方竞价,原告出价6000元,被告出价7000元,因被告所出价格高,法院确定该小鹿犬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3500元。

04 无法协商分割,又不采取竞价方式分割的,法院一般不处理

例如,在一起离婚后纠纷,对于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的宠物猫、观赏鱼等,因无法确定价值,法院不予处理。


是否有探视权


01 宠物“探视权”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由于宠物的本质为财产,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宠物“抚养权”、“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于宠物的“抚养权”“探视权”请求,一般不会处理。

例如,在一起“90后”夫妻离婚打官司争宠物抚养权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一只六个月大的小狗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均要求宠物狗“乖乖”与自己共同生活,并各自向法院保证自己能更好地照顾好“乖乖”。法官向双方解释宠物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孩子,一旦分给一方,另一方没有“探视权”。两人都惧怕再也见不到心爱的宠物狗,纠结过后由原告方撤回了起诉。

02 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探视权”

在既照顾双方感情又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通过调解或双方协商等柔性方式处理宠物的“抚养”问题和探望问题。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俩因为非常喜爱宠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在柯基犬的所有权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为此激烈辩论,互不让步。最终才在法官的劝说和主持下,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综合考量柯基犬购买方、平时照顾方及生活环境等因素,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这只柯基犬归徐某所有;李某每月向徐某支付柯基犬的照看费用,直至柯基犬去世;柯基犬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还口头约定在徐某正常作息时间内,李某只要提前联系,都可以前去探望柯基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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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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