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撤诉 第二次起诉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时间:2024-11-18 作者 :admin

【案情】

2021年3月9日,吴某与程某因感情不和,吴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4月12日,吴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2年3月10日,吴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2022年3月2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质疑】

对此,吴某十分不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为什么自己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却认为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判决不准离婚。

【解答】

就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离婚纠纷中因各种因素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第二次起诉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原告撤诉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按撤诉处理,6个月后再次起诉,已说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当对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有的法院则认为,第一次起诉未经实质审理便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原告又第二次起诉的,如果达不到法定情形,法院不应判决离婚。而,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当事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才是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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