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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分居两年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的。
但在实际中,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已经分居,还要根据以下要素来判断:
要素一:分居的起因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非其他原因。
夫妻感情矛盾而彼此分居,是认定分居要素的第一要件,如果一对夫妻感情尚好,仅因工作异地、方便子女就学或就近照顾老人等而分居,并不能就此认定为法律上符合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
要素二:分居旨在夫妻双方各自分开居住,而非分床或分房。
分居旨在夫妻双方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也没有性生活。若一对夫妻感情不和,但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仅是不宿在一张床或者一间房内,由于个人生活的私密性,法院通常很难认定夫妻双方是否确已分居。
要素三:夫妻双方持续分开居住满两年。
首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状态,必须呈现持续性,即中间不能中断。其次,从夫妻分居第二日起至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止,必须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同居,同居后再度分居的,分居时间需要重新计算,不可将数次分居的时间进行累积计算。
要素四:法院调解无效。
夫妻的感情问题是私人生活范畴,为了解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调解成为离婚纠纷类案件中的必经程序。通过法院的调解,确认夫妻矛盾确实不可调和,即为法院调解无效。
若以上四个要素中有一个要素不满足,那么法院认定夫妻双方分居时间满两年的可能性会比较低。
二、认定分居的常见证据
1.夫妻双方达成的书面分居协议;
2.一方向对方邮寄的分居文书及邮寄凭证;
3.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于分居事实的表述;
4.分居后在外租房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5.分居后与他人共同居住的,他人的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要获取夫妻分居事实的证据,通常较为不易。如果因为证据原因,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可以六个月后再度起诉,此时,法院通常会判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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