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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教养成本居高不下、生育率持续走低的大背景下,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只可能愈演愈烈。
孩子是我的!
话说最高院刚刚为王老吉和加多宝红罐之争最终定调,嘿,伙计们,别争了,何不共同享有,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产品?
在涉及巨大经济利益的包装之争上,尚且可以共同享有,那么涉及血脉亲情的子女,共同抚养听起来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我国现行婚姻家事法律仅规定了“单独抚养权”,未对“共同抚养权”作出规定,但有些离婚判决会做出共同抚养孩子的安排。
当然,也有一些离婚判决会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一方所有,但双方依然沿袭分居后离婚前形成的“共同抚养”模式。
我们曾经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已分居,男方一直支付孩子的保姆、教育等大部分开销,孩子跟随女方生活,负责日常教养照顾职责,双方父母提供接送孩子上下学等协助。离婚时,双方都极力争取抚养权,双方律师和法官了解到父母的需求后,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最终确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男方承担全部费用开支,女方支付部分抚养费,但是并不实际改变孩子的照顾模式,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双方对最终的结果都很满意。
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明确了共同抚养的定义,如在美国犹他州,共同抚养是指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0%的夜晚;而澳大利亚要求更高一些,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5%或者更多的夜晚。法国民法典则力促子女轮流居住在父母各方家中。
总的来说,共同抚养的方式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一万对离异父母,就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方式。我国虽然未立法明确“共同抚养权”,但是一些父母已经在运用这种方式安排离异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至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都牵动着父母双方的神经。对孩子的养育方式存在争议时,双方能够以合作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合作能力甚至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抚养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想通过争取孩子抚养权来多分财产,内心并不想抚养孩子,共同抚养并不符合这些父母的真实需求。同时,选择共同抚养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只愿意跟随一方生活时,应听从孩子的意见。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前面说过,一万个离异父母,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模式。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第四,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这是一个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胜于另一方,那么优势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合作来共同抚养孩子。
第五,禁止采用共同抚养模式的情形。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下,禁止采用共同抚养模式;此外,婴幼儿严禁采用共同抚养模式,因为婴幼儿处于安全感培养期,与主要照顾者的分离会影响婴孩安全感的形成。
[1] 此处所说的“抚养权”是指直接抚养权,即孩子跟随哪方生活,本文为行文方便,简称为“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