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不是谁有钱就给谁

时间:2024-08-02 作者 :admin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直是个核心争议问题,在离婚时,夫妻两个都想要孩子抚养权,法院会如何判决?

总的说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十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除了以上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最重要的依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这个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

(2) 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扶养人的心理、生理状态、教育程度、有没有不良嗜好等自身条件以及有没有固定住所、稳定经济收入以及能否为子女提供良好教育环境等生活条件

(3)子女之前的生活环境,如果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成为一种习惯,并且对子女以后的成长没有不利因素,应尽力保持其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综上所述,争夺抚养权不仅仅看一方的经济收入,而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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