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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生下其他男人的孩子,但谎称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欺骗丈夫共同抚养。遭遇欺诈性抚养的丈夫不仅在经济、情感上双重付出,精神上也会遭受极大伤害,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湖南醴陵市的汤先生和付女士都出生于1977年,双方都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交往半年后,在醴陵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7年11月,夫妻俩迎来了女儿小汤的出生,一家人都非常高兴,日子在柴米油盐中慢慢过去。三年后的一天,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汤先生得知女儿小汤并不是自己亲生的。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唐先生和女儿亲生父女间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可能性。
2021年3月3日,汤先生以女方出轨,三岁女儿不是亲生,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付女士归还男方抚养费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的事实,汤先生认为妻子一直在推脱自己的责任。之前自己一直不知道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直到2021年发生夫妻间争吵,去做了亲子鉴定才知道。而付女士解释说,汤先生由于生理问题不能生育,主动提出请求妻子设法给汤家留个后代。于是付女士去“试了一下”,结果就有了女儿小汤。但汤先生却耿耿于怀,借此提出离婚。
双方的离婚案经过醴陵法院一审,虽然认定了付女士婚内出轨的事实,但法院考虑到双方是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并结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二审中株洲市中院裁定发回醴陵法院重审。2022年3月醴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付女士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认定其对涉案婚姻构成重大过错,判决准予汤先生与付女士离婚,女方向男方支付330782.4元,并向男方支付子女抚育费、精神抚慰金、亲子鉴定费合计42521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付女士的行为涉及欺诈性抚养,非婚生子女应由付女士抚养,汤先生三年来为抚养所花费的财产和精神损害都应由付女士补偿。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司法实践中欺诈方通常是女方。
在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时,男方因女方的欺诈,错误地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男方可依据《民法典》侵权编的相关规定主张女方返还抚养费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在精神损害层面,法律规定,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欺诈性抚养中,女方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生育非婚子女,并欺骗丈夫共同抚养该子女,严重损害了配偶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男方可以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汤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女儿三年,在财产和精神方面都遭受了侵害,其主张付女士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至于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女方的欺诈行为是否是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充分理由呢?由于欺诈性抚养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因此,受欺诈方可以因受到欺诈而要求财产或精神赔偿,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并不能因此让女方少分或不分。
我们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结束本次讨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