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女儿不是亲生这都不能离婚

时间:2024-08-04 作者 :admin

今年3月,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显示,双方抚养的3岁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然而法院却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再次将“离婚冷静期”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冷静期的设置,本是为了为避免人们冲动、草率地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利益,而不是限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冷静期也分为登记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冷静期两个层次。登记离婚时,是一种法定的强制冷静,而诉讼离婚时,法院设立冷静期必须经双方同意,是一种意定冷静。

那么,为什么诉讼离婚没有法定的强制冷静期呢?首先,离婚进入诉讼程序,说明双方已经慎重思考过,冲动离婚的可能性较低;其次,诉讼本身需要一定周期,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当事人也有一定时间冷静思考。

综上所述,强制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当然,无论哪种冷静期,只要存在家暴等不宜再冷静的情形,都需要中断冷静。本案中,在汤先生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孩子非亲生的情况下,当地法院直接驳回请求,略显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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