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能判决离婚吗?

时间:2024-08-06 作者 :admin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的离婚案件,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2002年,梅某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市一家公司工作,认识了同事林某。林某来自广西农村,生活条件一般,两人在工作交流中擦出爱的火花,认识半年左右双方就确认恋爱关系,于2003年同居生活。2005年5月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小月,2010年5月双方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共同生育了儿子小明,小明跟梅某父母一起在老家生活。

婚后梅某和丈夫林某一直在广州工作,并在广州租房居住,除了交纳房租、水电费和日常生活开支费外,梅某还邮寄生活费给家中老父母亲和小儿子,两人的工资开销开始显得紧张,因家庭生活琐事,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至2017年,林某单独赴外地工作多年很少与梅某联系交流。2017年10月起至今,林某去向不明,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根据法院案件检索查询,梅某曾于2021年8月11日到法院诉请离婚,因未能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于同年9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后林某依然去向不明,双方再无沟通联系,双方分居至今。2022年10月13日,梅某再次诉请与被告林某离婚,婚生女儿小月、儿子小明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儿女抚养费各1000元直到儿女各自年满18周岁止。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是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3年恋爱、同居,2010年登记结婚,至2017年双方共同生活了14年,并共同生育一子一女,理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乏信任,相互照顾不周,被告对家庭关心关爱不够,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尤其是自2017年10月起,被告脱离家庭失去联系,双方开始分居,互不联系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已逾5年,使夫妻感情裂痕加重。2021年9月,经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仍然互不沟通联系,互不往来,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且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继续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现状,将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结合双方的收入、居住环境和两个子女的学习生活习惯等因素,从有利于健康成长考虑,法院认为,两个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相对更为适宜。至于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体数额应根据目前个子女的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法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由被告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各1000元给原告直至两个子女各自年满18周岁较为适宜。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梅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原告梅某与被告林某共同生育的女儿、儿子由原告梅某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林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梅某支付儿女的抚养费各1000元,直至各自年满18周岁止。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在婚后时有矛盾,被告林某单独赴外地工作多年很少与原告联系交流。在2021年9月30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均未努力修复夫妻感情,且处于分居状态,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梅某再次诉请离婚,应予准许。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法院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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