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另一方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时间:2024-08-09 作者 :admin

#普法行动#

前段时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指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引发网友热议,普遍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作为律师,我认为高级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是这样执行的。

但是,这个问题其实是个不严谨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对、错来回答,因为出轨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等同的法律概念,没办法直接得到答案。

所以,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是“感情确已破裂”并列出五种具体情形,这五种具体情形讲的都是具体行为,其中就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也就是说,本来感情破裂是唯一标准,但感情这东西存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甚至你让当事人自己说到底有没有感情他也说不清楚,那换成法官就更不好把握了。于是,聪明的立法者就将感情破裂具象化成四种具体行为和第五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有前四种行为那肯定就是已经感情破裂了,不需要再费尽心思猜双方的想法了,如果有其他类似的能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也可以。

现在,文章的主题也就变成了“出轨是否能够归到上述列举出的范围当中呢?”

这里我们要先明确的是,出轨指的是一种感情的变化,还是一种行为呢?依社会常识来看,有的指感情,比如常说的精神出轨;有的指行为,比如常见的嫖娼或与异性“开房”。

对此,我们从感情和身体两个方面分析:

1、感情出轨,身体未出轨

感情出轨是指某一方不爱另一方了,或者说叫对另一方没感情了,但是要注意,这只是一方的,是否属于“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法律没有给出标准答案,我个人认为属于,毕竟冷脸贴不上热屁股,而且如果只是一方爱另一方,另一方没有一点感情,是不可能结婚的。而且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并不要求是双方的来看,立法者应当是持此观点的。当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你也可以持否定观点,包括法官。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分析一下下面这种情形。

2、感情出轨,身体出轨

如果既有感情出轨,又有身体出轨,同时法官又不认为一方感情出轨并不能代表“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就要看身体出轨能不能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重婚有两种情形:有配偶的再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和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上可以得出,在不认为感情出轨身体出轨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时,构成与他人同居程度也是应当准予离婚的,反之则不可以。

3、感情未出轨,身体出轨

这种情形与上面第2种情形类似,也是实践中最普遍的情形。生活中,往往是夫妻结婚多年失去了激情,一方以为找到了“真爱”或者为了寻求刺激与第三人有了鱼水之欢,或者是“一夜情”,或者是“包小三”,但后来发现心里最爱的还是那个曾经与其患难与共的那个人,幡然悔悟、痛改前非,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准予离婚条件的,除非达到了“与他人同居”这个法定的情形。


最后,再抛出两个问题供您思考:


1、“感情确已破裂”中的感情是爱情还是亲情?

2、婚姻是两个人的事还是两个家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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