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疾病 丈夫可否申请离婚

时间:2024-08-25 作者 :admin

○孟永生

2011年6月,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尔会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且一直未生育。2013年5月,甲带领乙去医院检查,医院确诊乙女罹患精神分裂症并构成二级智力残疾。此后,甲、乙不断争吵,甲随即将乙送回娘家居住并在其父母监管下进行治疗,久治不愈。2017年3月,甲以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乙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

乙父辩称,甲将乙送回娘家才导致二人分居,夫妻感情未破裂。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乙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应当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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