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4-08-25 作者 :admin


可以。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婚前隐瞒病史。

01

能证明婚前一方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1、《民法典》1053条:明确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根据《民法典》1054条: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02

无证据证明一方是婚前or婚后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想要离婚只能诉讼离婚,但不代表不能离婚,只要能证明符合法定离婚事由,也能判决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因此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无证据证明对方婚前隐瞒病史的案例:


案件详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系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29日,原、被告在陈仓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被告刘某1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018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依法作出(2018)陕0304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一直在外居住生活至今,婚生子刘某2目前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以法院判决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2018)陕0304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照片、谈话笔录及原告陈述在卷相互佐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但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在本院于2018年8月份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离意坚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刘某2的抚养问题,本院综合原告的抚养能力、被告的身体情况及目前刘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的实际,且经本院征求婚生子刘某2的意见,其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定孩子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鉴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孩子抚养费,且被告身患疾病需要药物维持,经济能力有限,本院尊重原告的诉讼意愿。被告刘某1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刘某1对婚生子刘某2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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