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8-25 作者 :admin

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例,由于被告认知能力的丧失或缺陷,给法院的审理造成一定的困扰。这里面涉及好几个程序问题,必须一步步理清后才能顺利审理该离婚诉讼:

一、若被起诉的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首先得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法院提出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担任代理人,必要时申请相关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意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其次应当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以方便下一步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与离婚诉讼。既然配偶一方起诉离婚了,肯定不愿担任其监护人,其父母年龄一般较大,肯定也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其兄弟姐妹也不愿出面参与他们离婚的事情,故在监护人的确定上产生了争议,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两种解决方法:

1、由该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请;若认为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只有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定了相应的监护人,监护人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参与离婚诉讼,代其表达是否同意离婚、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意见。最终法院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若认为并未完全破裂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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