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怎么离婚

时间:2024-08-26 作者 :admin

一次,乙跑来跟我说她要跟老公甲离婚,理由是这男人整天就是游戏,游手好闲,家里的开销都是她支出,她再也不愿忍受这样一个没有责任心的男人了。那我要跟他离婚,应该怎么办?是不是要写离婚协议?

那我会问她,对方同意离婚吗?因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决定了是去民政局还是去法院。

一、什么情况下去民政局,什么情况下需要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种情况,对方有共同的离婚意愿,那么你们只要协商好孩子的问题、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离婚协议书,再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不可。离婚协议的内容要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设计孩子、财产的内容不能够隐含一些不合法的前提条件或者不合法的法律后果。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的就是,约定的财产分割尽量细致一些,房子要有房产证编号,坐落位置,购房款多少,现在价值多少,归属如何等等。

那么这里又会出现一个问题,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离婚协议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实在谈不成,那么只能诉至法院了。

第二种情况,对方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只能去法院起诉了,法院起诉需要准备的是起诉状,离婚协议就不需要了,还要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孩子的身份信息,房产等财产信息资料。要不要请律师呢?这个见仁见智,如果你的财产分不清,那么请专业的人士帮你把关还是可以的。按照一般情况来说,自己写诉状、开庭完全没有问题。

二、法院管辖问题

有朋友咨询我他的一个亲戚需要起诉离婚,但是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应该向哪里起诉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起诉为被告住所地,什么是住所地?住所地一般是指户口所在地,即使身份证上的地址和户口上的地址不一致,那么住所地仍然是户口所在地。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很多外出务工的夫妻,总不能起诉离婚又要跑回来吧?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说你离开了户籍地,在另一个地方已经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比如丈夫在日本,而老婆在中国生活,这种涉外婚姻的,可以在自己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举个例子,老公在广东因刑事犯罪在某一监狱服刑几年,老婆居住在江西,那么老婆要起诉离婚,可以在江西也就是自己居住的地方起诉。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双方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下。

三、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那如果配偶是患有精神病的怎么办?

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1、若离婚诉讼的原告为精神病人的,从程序上讲,应当先经过特别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监护人。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如不变更则会出现原告席和被告席为同一人的情形。从实质上讲,一般只有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病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2、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精神病人的,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若精神病人为被告的,我国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主要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提起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实践中,即使被告一方为精神病人且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在判决时仍会综合考量是否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有的法院会这么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婚前了解不充分,但婚后感情尚可。被告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刺激复发,并非婚后经治不愈。因婚前患过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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