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时间:2024-08-29 作者 :admin


一、《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配偶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恶习等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

(五)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有两种情形: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综合上面的介绍,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相信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关注私信我,免费为您解答更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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