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姐姐说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课堂二十一婚内一方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4-09-01 作者 :admin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普法课堂系列课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的需求和民众的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为深化“建设法治海南·巾帼在行动”法治宣传,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尊法、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海南省妇女联合会推出椰姐姐说法之《民法典》系列普法课堂,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供大家学习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本期【椰姐姐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课堂(二十一):婚内一方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与大家一起学习了解婚内出轨如何如何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案例一


张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结婚之后过着幸福的生活,但最近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出轨了,并且王先生还在微信多次转账给林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1314、2000、10000等等。张女士和丈夫对质,王先生自己承认与林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但王先生表示转账是请求林女士帮忙把资金代付他人,并不是赠与林女士。张女士认为王先生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于是跑去找林女士交涉,要求返还这些财产。索要无果之后张女士将林女士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之后判决王先生对林女士的赠与无效,林女士向张女士返还5万余元。


案例二


刘女士和赵先生在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走过几十年风风雨雨,但是当儿子18岁生日的时候,刘女士发现丈夫竟然在外包养情人。并且与情人生下一子。赵先生在外租了房子,与情人、孩子以及情人的母亲共同生活。刘女士认为,自己十几年打理家中的里里外外,含辛茹苦。丈夫婚内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道德败坏,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男方有外遇,且与案外人生育一子,有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刘女士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男方是过错方,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刘女士应分得财产的60%,赵先生分得财产的40%,确认双方需分割的共同财产价值合计594万余元,刘女士应分得356万余元。此外,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因此酌情支持刘女士获得补偿10万元。


椰姐姐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案例一,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财物,这些行为未经配偶同意,已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该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配偶有权追回。

根据案例二,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项“无过错方权益”的财产分割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因此,若能证实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情况是一方婚内出轨,但另一方也有过错的话,此时请求损害赔偿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一般认为出轨导致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过错方,例如:丈夫(妻子)经商后在外包养情妇(夫)而导致离婚的,妻子(丈夫)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如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想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容易,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

2、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指前面说的四种情形。

3、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出轨一方有主观上的过错。


夫妻中如有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获的损害赔偿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并不是说一方出轨,另一方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严格的认定。至于能获得多少赔偿,要根据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来确定。如果双方并无太大纠结,和平分手离婚的话,建议双方协商好赔偿事宜;如果说一方婚内出轨,还带有家暴等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行为,建议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关系同时要求赔偿。


椰姐姐有话说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及生活方式都在发生改变,婚姻家庭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实生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破碎的案例屡见不鲜。根据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能够请求赔偿的情形仅包括,重婚、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并不包含一般的婚内一方出轨。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除了可以在道德上给予谴责,也可以让另一方赔偿,因为法律规定夫妻中一方出现重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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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妇联权益部汇总编辑
文字:房丽丽
审核:王楚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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