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离婚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4-09-07 作者 :admin

离婚登记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关于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明、双方婚前财产清单、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清单、婚后感情证据、离婚原因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子女健康状况证明、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证明以及住房情况证明。

(1)需要提供结婚登记证明。

(2)需要提供关于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离 婚 证 人 : 有 哪 些 证 人 需 要 提 供 ?

离婚证人是指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证人应当与离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家庭教师、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见证人等有适当关系。

因此,在办理离婚证时,需要提供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证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办理离婚证时,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证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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